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依法注册且从业记录良好的专业演出经纪机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这些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香港、台湾、国内艺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有关审批,(含文化、公安、消防等)以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来华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工作签证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文化审批-申报材料清单
2、文化审批-文化厅批复
3、文化审批-文化部批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文化备案-批复
外国文艺表演个人或团体来华参加营业性演出,应由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再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签发邀请,最后由外国文艺表演个人或团体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工作签证。
1、工作签证邀请-申报材料清单
2、工作签证邀请-批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第二十二条: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1、公安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2、公安审批-批复
3、公安审批-现场工作证
1、消防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2、消防审批-电气线路检测报告1
3、消防审批-电气线路检测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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